一、 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中心并非该主题培训活动的主办单位之一,也从未对该机构以我中心名义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授权或存在过“联合举办”培训活动的关系。
二、 该机构所进行的宣传活动与基本事实不符,是为追求商业利益所进行的虚假宣传与炒作,该广告宣传活动欺骗也损害了社会公众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更侵害了我中心的合法权益,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三、 该机构应立即停止上述虚假宣传的违法侵害活动,我中心特此严正声明,以正视听的同时将依法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中心
二0一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