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成立于2015年,位于呼和浩特市人流量大、常住人口聚集的呼和浩特佳地小区东北侧十字路口,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许可,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在店招门头及店内装饰品上突出使用“巴盟人家”字样。被告的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关系,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构成对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在工商局注册其经营的店铺时,故意使用容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巴盟人家”字号,引导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服务或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委托经世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巴盟人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企业名称权,判决其停止侵犯商标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等。
(内蒙古司法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