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社厅有关人士日前提醒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要遵章办事,谨防落入误区。如:不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高温津贴;不得以职工少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为借口,不发高温津贴;不得将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等等。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很多企业却不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
出现这样的情况,除了一些企业唯利是图外,最关键的是很多地方对如何发放高温津贴没有明确,使一些企业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选择规避这些政策。但是明确了高温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要让其得到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制度严格地对企业进行约束。企业有没有按照规定发放“高温费”,不能靠工人自己去主张,或者通过举报来获得,而是应该由企业自觉地去执行。要让企业自觉地执行,就必须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去检查督促。
试想,如果我们的人社和劳动监察等部门主动作为,深入到企业监督执行高温津贴的落实,发现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企业,严格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这样就能确保企业不能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耍花样。
对于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和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严厉的惩戒。只有完善了各项“高温福利”,才能让高温津贴不再有模糊空间,才能让广大职工不再为“高温费”而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