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经审讯了解到,5月28日14时许,郭某某从青山区都兰小区骑着共享单车到达娜琳商厦上班,将共享单车停放妥当后,用自带的钢丝锁将共享单车锁住,杜绝他人骑行。民警依法给予郭某某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先锋道派出所民警在此给您提个醒: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弱化了所有权,更加强调使用权,但共享单车并非无主物,随意侵占、窃取、私藏、毁坏共享单车会侵犯运营商公司的财产权,个人不当使用共享单车亦存在法律风险。盗窃共享单车,情节较轻的,将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情节较重的,将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本报记者 解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