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0日,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奥捷奥迪4S店为消费者无条件更换同车型价格水平的新款奥迪Q7-3.0T一台(价值909000元)……奥捷奥迪4S店应当在30日内履行这一仲裁结果。如果迟延履行,奥捷奥迪4S店将向消费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6月25日,仲裁文书送达至奥捷奥迪4S店,该店目前尚未履行仲裁结果。
2016年6月29日,奥捷奥迪4S店与金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和《替换车使用协议》。在协议中,奥捷奥迪4S店确认了该车辆的故障确属产品质量问题,并且负责为消费者更换全新的发动机。如果在2016年8月1日之前未能维修完毕并且交车,奥捷奥迪4S店将从逾期之日起,向消费者支付1900元/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奥捷奥迪4S店将向消费者更换同车型价格水平的新款奥迪Q7一辆。该协议中还明确,在车辆维修期间,奥捷奥迪4S店向消费者提供一台奥迪品牌的替换车,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直至将受损车辆维修完毕且交车,消费者再将替换车归还奥捷奥迪4S店。然而,2017年8月23日,在维修车辆未合格交付消费者的情况下,这辆替换车却被奥捷奥迪4S店私自开走了。当时,车内还放有消费者的很多私人贵重物品。几经索要,奥捷奥迪4S店一直不予归还。此事至今没有处理结果。
2018年7月初,针对奥捷奥迪4S店替换车恶意违约以及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金先生向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奥迪A8替换车租金损失暂计算为435400元;同时另行按照上述金额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两项合计522480元。
经审查,法院认为此事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于7月4日依法受理了这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