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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开套牌车 处罚不能缺失

  文/杨  庄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2016年2月市民侯某(车主)的儿子小张遭人拦车,被抢未果。从派出所做完笔录后,停在门口的车辆不翼而飞。2018年4月,小张发现该车被交警雁塔大队民警王某使用。小张随后向市公安局举报称王某私自占有他人车辆,且车辆使用了变造的车牌,驾驶时间长达4个月。

  西安市公安局信访部门随后回复:经核查,交警王某所驾驶车辆违法、驾驶套牌车情况属实,随即将其停职给予处分,全支队通报。

  按照西安市公安局信访部门和交警支队警务督察科的回复,交警王某驾驶套牌车的行为属实,对其停职处分也已经履行。对王某作为公职人员的纪律处分已履行,但王某作为司机驾驶套牌车的违法行为是否进行了处罚,西安警方应该予以明确回应,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如果王某仅是使用了扣留的车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115条的规定,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也就“结案”了。问题是其还有涉牌违法行为,同样需要处罚。道交法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使用套牌车的王某,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的处罚。“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是人们常说的俗语,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的心声。具体到此案,对驾驶套牌车的王某“罪加一等”没有法律依据,但对其依法进行处罚则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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