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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8月1日起施行

  新报讯(记者  王树天)  记者7月23日从自治区发改委举行的媒体通气会上了解到,经自治区发改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我区对2015版《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完善,新版《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定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新版《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减少政府定价项目23项,其中放开“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再生水销售价格”等22项政府定价项目;取消政府定价项目“国土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还进一步扩大授权盟市、旗县政府管理价格的范围,共下放政府定价项目22项。

  整体来看,新版目录中政府定价项目由2015版的14大项83小项缩减为13大项60小项,实现了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下一步,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多措并举,确保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进一步加强定价程序、成本规制、信息公开等配套改革,确保政府定价行为在阳光下公开、透明运行;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行业管理和价格行为监管,保障市场价格运行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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