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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制度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不拖欠

  新报讯(记者  郑慧英)  7月24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城建委了解到,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首府将制定建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3项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将加大处罚力度,采取列入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据了解,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3项制度分别为: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指在首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的活动。

  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并且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

  制度明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进度款时,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分账比例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确定,按拨款进度划拨至工资专用账户中。预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水平不得低于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要求设立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监督电话,瞒报、虚报、漏报、拒报工资表的,责令限期整改,记录企业不良诚信记录。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该制度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按照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对劳务承包行为的劳务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进行劳务人员实名登记造册,纳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名册作为支付劳务费的基本依据,至少保存3年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通过读取二代身份证,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并且将工人实名信息传送至银行制作工资卡。已有银行卡的工人,可在施工现场信息采集点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不再办理新的工资卡。

  编制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花名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户信息、电子照片、联系电话、文化程度、技能培训情况等。

  施工现场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更新。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本制度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记录企业不良诚信记录。取消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及相关负责人3年内参加呼和浩特市各类评奖评优资格;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3年内项目参建单位新开工项目不得享受有关减免政策,降低项目参建单位诚信评价等级,限制其市场准入。

  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该制度要求施工劳务企业要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按照就近、就地、同一原则,在本地区(施工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企业账户和代发工资的个人账户(储蓄户),账户名称统一规范为:“法人名称+项目部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法人名称+工资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代发协议,明确工资(劳务费)发放日期,明确员工的变动情况。

  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规定的用工企业,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和检查对象,采取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等措施督促落实、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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