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贫困嘎查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以“十个全覆盖”为主要内容的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原则上贫困嘎查村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即可退出。贫困旗县包括国家重点贫困旗县和自治区重点贫困旗县。贫困旗县的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即可退出。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要紧盯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该退出的及时销号,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既不漏掉真正的贫困人口,又不能把非贫困人口纳入扶贫对象。要加强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机制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贫困户、贫困嘎查村、贫困旗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和自治区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对按计划脱贫摘帽的贫困旗县自治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