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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通知

  王海平: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3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你欠我公司钢材款166050元,由你承包我公司外围墙维修工程,我公司应付给你723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特通知你,在你对我公司所负债务中抵销我公司对你所负债务72349元。

  特此通知

  通知人:乌海市长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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