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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吴元俊先生、李凤珍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我方与通辽发电总厂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贵方通知如下:

  2006年10月19日,通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贵方签订了《煤矿所有权确认书》,确认贵方为通辽市通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的实际产权人。由于通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产能耗尽,应要求通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煤矿采取了闭矿复原处理,为此支出了闭坑报告费、公告费、监理费、闭坑治理工程费、方案费、土地使用税等共计15,128,700.00元。根据投资主体的实际情况,闭坑产生的上述费用应由贵方负担。

  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安排,现我方将对贵方拥有的前述债权15,128,700.00元依法转让给通辽发电总厂有限责任公司,您应当就上述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追索费用在内的其他一切费用向债权受让人通辽发电总厂有限责任公司清偿。

  为此,特通知贵方知悉,望贵方尽快向通辽发电总厂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全部清偿义务。

  通知人:通辽市通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通辽市通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发电总厂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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