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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母少年重返校园 为何让人不安?

  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吴某康,持刀疯狂杀害了自己的母亲。由于是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2岁的吴某康目前已经被释放,这引发了其他家长的强烈恐慌和反对。当地警方有关负责人无奈地表示,“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

  仅仅因为母亲管教过于严厉,就持刀将母亲残忍杀害。更让一些当地人和学生家长不可思议的是,这名弑母少年几乎没受到任何惩罚和约束,眼看就要重返校园。此事引起当地不少人和其他家长的强烈恐慌和反对,确在情理之中。

  根据刑法,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特殊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未满16周岁的人有严重“犯罪行为”,但又不能给予刑事制裁的,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早在1956年,我国就出台了有关“少年犯收容教养”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这些作恶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却难以落到实处。当前,很多地方已经没有了工读学校等收容教养场所,关于什么样的作恶未成年人应该被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期限多长,收容教养机构有权施加何种教育惩戒措施等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更难以有严格的执行。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作恶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存在空白、流于形式。一方面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几乎没有收容教养,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相当于作恶者几乎受不到实质性的惩戒教育。

  在这种背景下,对一个弑母少年重返校园,人们自然有充分的理由表示担心和提出质疑。人们有这种担心和质疑,并非出于歧视和偏见,而是普通人的自我保护本能使然。

  必须强调,在校园霸凌事件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断发生,刑罚难以有效规制的背景下,不能再让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流于形式了。相关部门理当重视起来并有所作为,尽快让作恶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落到实处,让那些学校老师难以管教、其他家长不敢让孩子与其同校学习的严重问题少年,受到应有的惩戒、矫正和教育。(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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