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高静系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员工,高阳劳动合同书签订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高静劳动合同书签订日期为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由于二人长期脱离工作岗位不上班,严重违反我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对我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员工旷工按天扣发双倍工资,连续旷工6天以上或年度内累计旷工14天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建议有关部门免去职务”的规定。高阳于2018年10月7日劳动合同期满且并未续签,与高阳的劳动合同书已于2018年10月7日到期终止;高静于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且并未续签,与高静的劳动合同书已于2017年8月31日到期终止。经我单位工会委员、工会团组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与你们终止劳动关系。公告前,我公司已穷尽所有通讯方式与你们联系,但你们均未予以回复。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我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特此公告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