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80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200元,即在原每人每年960元的基础上增加24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区孤残儿童集中供养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33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232元的基础上增加98元。分散供养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008元的基础上增加8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区提高文革“三民”生活补助补贴标准,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之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提标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