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为了增强体质、保护胎儿,却吃到劣药,后怕程度可想而知。而药剂科主任不负责任的答复,更无异于火上浇油。
的确,现在的药品成分都比较稳定,有效期的标注也是慎之又慎,大多数药品在正常的温度环境中,即便过了有效期,药效未必就马上下降,或产生多少变质的有害成分。但问题的关键显然在于:违规的时候不谈危害,而是对问题的腾挪转移。就如同醉驾的人说自己开得很稳,显然不能蒙混过关。药剂科主任作出这样的神答复,想必是以淡化事件为目的。医院发出过期药,肯定是一次不良事件或者医疗差错,如果公开承认错误,就意味着后续的追责不容回避。这个时候口不择言,创造出剩菜理论,潜台词就是,“一件芝麻粒大小的事,患者揪着不放,岂不是太矫情了吗?”其实,承认错误、接受处理,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创造出一些欲盖弥彰的言论,只会将事情变得更加复杂。
出现过期药,医院除了及时道歉外,应该反思在盘库和预防药品过期登记的相关流程上是不是存在漏洞,诚实告知患者具体是哪方面出了问题,并从药品机理上做好安抚工作,对药品过期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作出必要评估,让当事人真正踏实下来。(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