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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分物品进口税降为13%和20%

  《经济日报》消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表示,为促进扩大进口和消费,更好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结合增值税税率下调等重大改革措施,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4月9日起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俗称行邮税)。此次调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税目1、2的税率分别由现行15%、25%调降为13%、20%;二是将税目1“药品”的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目前包括抗癌药和罕见病药),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介绍,行邮税是对个人携带、邮递进境的物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合并征收的进口税。为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行邮税各税目税率应与归入该税目商品的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大体一致。(文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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