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高某、司某某、张某经对北京和呼和浩特“债易收公司”考察后,共同出资于2017年7月6日注册成立内蒙古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某系该公司的法人,司某某和张某为股东。该公司成立后,并未按该公司名称挂牌,也未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而是于同月,以临河区某小区门店为营业场所,对外挂牌“债易收公司”,开始承揽、实施非法讨债业务直至2018年2月案发。期间,被告人高某、司某某、张某向社会招揽催收人员和业务员,短期内便形成了以高某、司某某为首要分子,刘某某、何某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实施非法讨债活动过程中,轻则使用电话、短信滋扰、恐吓或纠集多人聚众造势上门讨要,动辄将被害人强行带回“债易收公司”以谈判、协商名义限制行动,甚至采用纠缠、跟随等手段与被害人同吃、同住滋扰数日,使被害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使人民群众对社会法治和治安状况产生怀疑,给司法机关工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司某某等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于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多次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指控16名被告人的罪名,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