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户严先生和陈先生说:“《北方新报》对此事进行报道后,水勘院和之江公司也找我们进行过几次沟通,但是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水勘院和之江公司方面认为,我们是在拿到全额拆迁补偿款之后,又用这笔拆迁补偿款订购了房屋。因此,我们订购房屋的行为是市场行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回迁户。对此,我们不予认同。这是因为,当初进行拆迁商谈时,回迁是我们的先决条件,如果是当时相关部门不答应以优惠价格回迁,我们就不会允许他们以那么低价格拆了我们的房子。东门外房建项目这么多年未能建成,是水勘院的错误决策导致的,损失不能让我们这些回迁户来承担。”
《北方新报》对此事进行报道后,水勘院副院长冯志忠曾经递交给记者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中明确表示,严先生和陈先生交付购房款时,东门外房建项目原本是由内蒙古中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发建设。2017年11月,该项目的土地又被内蒙古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公司)摘牌,水勘院随后与之江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土地的框架协议,继续开发东门外房建项目。协议中明确,由之江公司承担中朗置业与订购户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相关责任。可是,记者在追踪采访此事的过程中,之江公司负责人却多次否认“由之江公司承担中朗置业与订购户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相关责任”的说法。
那么,水勘院与之江公司签订的那份“合作开发土地的框架协议”中,双方究竟是如何约定处理遗留问题的呢?记者拨通了水勘院院长于铁柱的电话询问此事时,他让副院长冯志忠给予解释。冯志忠与记者见面后则明确表示,由于该协议涉及合作双方的一些机密事宜,因此不能给记者出示这份协议。8月21日,在记者见证下,水勘院和之江公司相关负责人又与严先生和陈先生进行了一次沟通。沟通过程中,记者再次问及该项目的遗留问题究竟应该由水勘院方面负责还是由之江公司方面负责时,这两家单位的负责人均含糊其辞、语焉不详,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目前,此事仍未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