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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七

危险房屋治理(一)

  ●隐患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隐患处理:乡镇、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查看,发现房屋确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房屋隐患通知书》,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限期修缮、加固。

  ●险情处置: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物业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上述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相应处置。

  危险房屋的处置措施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下达《危险房屋通知书》。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条件和时限使用;

  ●鉴定为处理使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解除危险后使用。房屋解危前,使用人应及时搬出;

  ●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立即搬出;

  ●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责成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紧急撤离,并妥善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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