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居住或者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出租、出借。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出现局部垮塌的;
房屋随时有垮塌危险的;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的。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险房屋,危及相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