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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八

危险房屋治理(二)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处理意见,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委托施工单位按照方案施工,并在处理结束后,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应报所在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居住或者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出租、出借。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出现局部垮塌的;

  房屋随时有垮塌危险的;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的。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险房屋,危及相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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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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