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境内外人员购买未标注“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境外品牌卷烟及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由陈某某、范某某、邓某某等3名外国籍被告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发货。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中国籍被告人姜某某、潘某某等人通过快递邮寄、大巴车运输等方式,在内蒙古、山西等地对境外卷烟进行非法寄送、销售。
据了解,19名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证明,非法经营外国卷烟,数额累计达600余万元。该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