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兆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清单
基准日:2022年6月29日 单位:元
序号借款人名称本金利息债权总额担保人(含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1呼和浩特市盛乐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0,000.003,459,800.263,469,800.26王瑞生、布和、包斯琴、内蒙古瑞盛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呼和浩特市盛乐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000.001,940,812.031,941,812.03王瑞生、布和、包斯琴、内蒙古瑞盛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3呼和浩特市盛乐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2,760,000.001,818,300.0014,578,300.00王瑞生、布和、包斯琴、内蒙古瑞盛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兰英、张海军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余额、抵债资产,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