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被告人郭某某、梁某某共谋在呼和浩特市贩卖毒品冰毒牟利。后郭某某将该情况告知在云南省景洪市生活的被告人李某,李某同意与郭某某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冰毒,并以650元每克的价格交给被告人梁某某对外贩卖。梁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按照毒品出售情况向郭某某结算毒资,郭某某再将钱款在自己与李某、被告人玉某某夫妇之间进行二次分配。
被告人李某等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