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产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三、债权总额:215,109.42万元(基准日2024年1月31日)
四、债权情况: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拥有的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泽公司)不良债权资产,截至基准日2024年1月31日,该债权资产金额合计为2,151,094,277.78元,其中本金 187,020,836.16元,利息265,404,057.95元,罚息398,106,248.33元,复利 516,561,881.34元,违约金784,001,254.00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共同还款人为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五、债务企业概况:明泽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8日,住所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明泽广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利明,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47933773K。营业期限自2001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7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核准日期2016年4月19日。登记状态存续,目前处于停止营业状态。
六、共同还款企业概况: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5日,住所为托克托县新坪路75公里处路北,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为民,注册资本16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790168448G。营业期限自2006年7月5日至2036年7月4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核准日期2016年5月30日。登记状态存续,目前处于停止营业状态。
七、保证人概况
王利明,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刘美,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八、抵押物概况:该项目抵押物为呼和浩特市水岸世纪楼盘(即明泽广场)A、B座的部分商业、写字楼及C座部分公寓,共计面积57,609.51平方米,其中写字楼商业部分建筑面积50,691.82平方米,公寓建筑面积6,917.69平方米。抵押物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处于市中心核心区域。抵押物中商业、办公楼等大部分已出租,公寓已基本入住。
九、资产亮点及发展前景:抵押物为呼和浩特市水岸世纪楼盘(即明泽广场),业态主要为商业、办公写字楼、公寓,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处于市中心核心区域,项目位置极其优越。
十、诉讼及执行情况:2015年6月19日,经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现:长城公司)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作出生效《执行证书》,确定了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所应承担的义务。经我司持上述《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十一、合作意向:长城公司面向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资产。
欢迎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联 系 人:朱先生/付先生
联系电话:0471-6908163/0471-6908221
邮政编码:010010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和大街西蒙奈伦广场8号楼9-12层
注:1.本公告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债权合计,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长城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长城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