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条,首次从国家法律层面对网络暴力的概念、治理原则、平台责任、政府职责及司法保护等作出系统性规定,标志着我国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治理从“专项行动”迈向“长效法治”。
专家认为,此次立法通过明确各方权责、打通技术壁垒与司法程序,将有望实质性遏制网暴乱象,为网民构建一个清朗有序的网络家园。
明确网暴定义 剑指“按键伤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组织集中或者持续实施的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活动。具体包括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等信息,违法集中发布他人个人信息(即“人肉开盒”),以及持续进行网络恐吓、骚扰等行为。
针对网络暴力隐蔽性强、传播快、危害大的特点,立法确立了源头防范、协同共治的原则。特别是对于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对境外组织或个人针对境内实施的网暴活动,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监测识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网络暴力特征库、典型案例样本库和预警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暴力的监测、识别和预警。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
破解取证难维权难
为改变“追责难”现状,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司法保护措施。遭受网暴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侵害。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向用户提供快捷取证功能,保存网暴内容、浏览量及转发量等数据,为受害者维权提供依据。
针对受害人提起的侮辱、诽谤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受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若无法收集材料,需书面向法院说明情况。检察机关认为应当适用公诉程序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受害人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社会共治体系。教育部门需将反网暴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学校发现学生涉网暴案件需及时制止并告知监护人。对于通过网络虚假注册账号、操纵热搜、流量造假、非法交易个人信息等黑灰产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予以禁止,并要求大型网络平台定期发布治理年度报告接受监督。 (据新华社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