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4日


合伙关系不明确 收款人承担责任

《北方新报》(2017年1月4日) 06版

  【案情】2009年12月17日,原告甲通过被告乙向某煤矿以现金入股160万元。2012年10月1日,被告乙与某煤矿按投资款总数加上利息进行了结算。原告甲得知此情后,认为其入股及利息应由被告乙给付,向被告乙索要未果后,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辩称:原告甲不是向被告乙入股,而是将钱入在合伙组织,合伙人共有4人,且被告乙虽然合伙结算,但合伙并未清算,利息无事实依据。其他合伙人对原告甲的入股事实不认可。后法院判决由被告乙退还原告甲投资款及分红款。

  【说法】原告甲与被告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是否合伙、与谁合伙等,虽然内心清楚,但合同意识较弱,没有签订相应的合伙合同;被告乙在与某煤矿按投资款总数进行结算过程中,没有合伙人决议,也未对合伙账目进行清算,更没有清算书面文书,由此导致对所发生的争议无相应的证据,从而给被告乙造成经济损失。

  (宏德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