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9日


借款不还 强制执行公证来帮忙

《北方新报》(2017年1月9日) 03版

  张女士将50万元借给小王做生意,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2分。当时,张女士除要求小王夫妻俩用共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外,还与小王夫妻俩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了抵押借款合同公证。

  借款到期后,小王把应还张女士的钱投到了其他生意上。张女士多次催要,小王总以生意不好为由推诿张女士。无奈之下,张女士一纸诉状将小王夫妻俩诉到法院。法院审查了张女士的相关材料后,告知她法院不予立案,应到原办理抵押借款合同公证的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然后持原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

  原来,张女士和小王夫妻俩在公证处办理的是赋予了抵押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类公证也称为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根据我国《公证法》及相关规定,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债务人、担保人在债权文书中的承诺,可以对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担保合同、赊销协议、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债权人向原出具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的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然后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不经过诉讼,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小王夫妻俩在收到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后,担心抵押的房子被法院拍卖,主动向张女士还清了借款本息。咨询电话:(0471)6957083。(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