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6日


保全证据公证: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刃

《北方新报》(2017年1月16日) 06版

  王先生家楼上的住户孙先生长期不住,暖气漏水从楼上一直漏到了楼下,导致王先生家的房子被淹。因为情况紧急,如果不赶紧处理就会直接影响王先生一家的正常居住。但是孙先生不能马上回来处理,王先生想到了公证处,公证员给出的建议是王先生要及时办理家里水淹状况及室内物品损毁状况的保全证据公证,以便向孙先生主张权利时能够提供有效证据。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的证明活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被侵权物或物品相关财产权益证明、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法律规定,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及《公证法》规定,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保全证据公证是维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侵害或者损害行为发生时,保全证据公证书可以作为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依据,也可以在诉讼中成为证据。咨询电话:0471-6957083。(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