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8日


广告牌砸伤路人谁承担责任?

《北方新报》(2017年1月18日) 05版

  【案例】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为了加重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心,善尽防范物件致人损害的义务,即使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第三人不作为被告对外承担责任。受害人只能以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为被告起诉。据此,本案中大华商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具体到本案,郑某只能以大华商城为被告起诉,不能以飞达公司为被告起诉。大华商城承担责任后,可依照加工承揽合同对飞达公司部分或者全部追偿。

  (蒙元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