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0日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

《北方新报》(2017年1月20日) 05版

  【案例】周某从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双方约定让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法规,将李某撞成重伤。对于李某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承担责任的,不论该机动车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均由已经受让机动车占有的一方(享有机动车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在机动车买卖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试用买卖、赠与、融资租赁等合同中,交付机动车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如果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该由享有机动车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周某现实占有该汽车,享有运行利益,所以应该由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蒙元律师事务所提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