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0日


立法规范广场舞具有样本意义

《北方新报》(2017年1月20日) 07版

  文/汪昌莲

  ◎热点聚焦

  1月17日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审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因“广场舞”而扰民等问题今后将有法可依。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并爱护健身设施,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宣扬迷信,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据媒体公开报道,目前全国广场舞爱好者过亿人,主体人群是40到65岁的中老年妇女。跳广场舞裨益身心,已成为社区文体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然而,广场舞噪音扰民,引发纠纷不断。如此语境下,《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规定“全民健身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表明治理广场舞扰民问题将有法可依,具有示范意义。

  不过,规范广场舞,应重在疏导。对于广场舞这项涉及亿万群众的积极的社区文体活动,城市管理者应加强扶持、管理和疏导。首先,城市管理者要舍得投入,并做好规划设计,在远离办公、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场所的地方,专门修建公益性的文化广场,供市民娱乐休闲。同时,应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干预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邻里关系,激发出人性中的善能量。如此,广场舞才会成为一项公众喜闻乐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