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1日


国家监察委明确组建时间表

《北方新报》(2017年1月21日) 04版

  明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19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报告,全文公布,其中透露了上述消息。

  

  明年3月前基本到位

  

  19日公布的王岐山在十八届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报告,则披露了国家监察委的组建时间表:“预计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

  按照惯例,人代会一般在每年的3月召开。上述时间表表明,国家监察委预计在明年3月“揭开面纱”,届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审议三件与国家监察委有关的大事:国家监察法草案;关于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法律文件;国家监察委主任等国家监察委组成人员。

  目前距离明年3月,只剩13个月。在这13个月内,中纪委如何抓总,完成国家监察委的前期筹备工作?

  在报告中,王岐山明确了筹备国家监察委的路线图:“中纪委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国家监察法一审、二审;抓紧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编制‘三定’规定”,“做好组织机构、干部人事、法律法规准备”。

  也就是说,国家监察委的前期筹备工作将紧锣密鼓展开。明年3月之前,中纪委将配合全国人大,完成监察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准备工作,国家监察法草案将在这13个月间,完成一审、二审,明年3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三审;与此同时,还要敲定国家监察委的“三定”方案,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的转隶方案也将基本到位。

  王岐山在报告中还明确了国家监察委与国家监察法的定位: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是国家反腐败机构,制定国家监察法实质是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他强调,“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付诸实践”。

  

  拥有“留置”等权限

  

  《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强调,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要“丰富监察手段”,那么如何丰富监察手段?“双规”等手段是会纳入到新的国家监察法中,还是会逐渐减少?自方案公布以来,这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在报告中,王岐山明确,“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赋予谈话、询问、留置等调查权限”。

  此前,在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肖培曾详细列出监察委员会的权限,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共计12项。

  近年来,曾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的李永忠多次呼吁少用、慎用“双规”,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世纪90年代,由于办案手段有限不能适用需求,“双规”应运而生。他认为,如果国家监察法明确赋予监察委“留置”等权限,那么监察委就可以少用或不用“双规”。不过,监察范围的“留置”是否就是《警察法》中规定的“留置”,以及“留置”的审批程序、期限设置等,有待于在试点地区进一步摸索经验。

  

  张硕辅当选北京首任监察委主任

  

  19日上午,我国首个省级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当天,太原市长风西街51号挂出了一个牌子——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与这栋办公楼的另两个牌子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并立。

  山西省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三大试点地区之一。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20日闭幕,张硕辅当选北京首任监察委主任,任泽民当选浙江监察委主任。

  按照国家设定的时间表,挂牌之后,三地监察委要在3月底前,完成省级监察委的组建工作,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各方面反腐力量,检察机关转隶等“规定动作”都要在3月底前完成;6月底前,则要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工作。

  更大的挑战还在后面。怎样让各方面反腐力量拧成一股绳?此系三试点地区监察委面临的首个重要考验。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山西省纪委书记任建华担任,他此前接受采访时就曾表示,试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于转隶后的融合。

  1月14~15日,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发言时谈到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如何转隶,“推进整体转隶”,他说,检察机关同时撤销反贪局、反渎局、侦查指挥中心、举报中心、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因此,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检察人员,将整体转隶到监察委员会。

  目前,北京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的人事关系已经冻结,随着监察委在各区的设立,全市三级检察院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的人员,都会有工作调动。此前,王岐山曾提出要求,“先完成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纪委特邀监察员马怀德曾表示,选择京晋浙三地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有利于今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的推进。作为首都,改革首先在北京展开,具有一种示范作用;山西曾是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的发生地,选择山西做试点有其独特价值;而浙江则是民营企业发达的东部省份,试点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也能积累更多的经验。

  (据《新京报》、新华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