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5日


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北方新报》(2017年1月25日) 05版

  【案例】 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来,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有四点:一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二是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具有权利外观);三是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四是权利外观的形成与被代理人具有牵连性。具体到本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单位在合同书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和加盖单位的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因吴某是甲公司员工,又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和甲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其与温某订立借款合同,构成表见代理。虽然温某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未与甲公司核实,就将借款交给吴某,但是不能认定温某具有过失。吴某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温某有权要求甲公司还款。

  (蒙元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