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6日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北方新报》(2017年1月26日) 05版

  【案例】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砸伤甲的头部。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到本案,酒店保安未及时制止打斗,因过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乙砸伤甲提供了间接的原因力。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甲遭受的损害,应该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在乙无力承担时,由酒店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蒙元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