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3日


春节加班费可抵17倍日工资

《北方新报》(2017年2月3日) 09版

  《北京晚报》消息 春节后,很多单位的人事部门就要统计春节期间坚守岗位员工的出勤情况并计算加班工资了。虽然有人节日没顾上与家人团聚,但高达17倍的日均工资也给加班族一个大大的回报。

  据春节放假安排,1月27日~2月2日放假。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大年初一、初二、初三这3天算是国家法定节假日,而其他几天则是相邻两个周末的调休。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周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在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初一、初二、初三这3天,加班费应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其余4天应按照平时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费。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我国的制度计薪日为21.75天。日工资基数就是由职工个人的月薪与制度计薪日相除得来。以一名月薪8000元的员工为例,如果他在春节期间一直在岗工作的话,他这几天的加班费应为:初一至初三8000÷21.75×300%×3=3310元,除夕、初四至初六8000÷21.75×200%×4=2943元,合计6253元。这样算来,这名职工春节7天的加班费是他平时17倍的日工资。

  (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