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9日


我国首启生态红线战略:严重破坏终身追责

《北方新报》(2017年2月9日) 09版

  《每日经济新闻》消息 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出明确的时间表: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告诉记者,这是我国首次开启生态保护红线战略。我国生态保护总体不足,很多地方雾霾等环境问题严重,维护生态安全就需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未来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将任重而道远。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实际上,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总体仍比较脆弱,雾霾、水污染、土壤等环境问题频发,生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两办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履行好保护责任。

  同时,地方的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落实情况也将纳入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体系之中。《若干意见》指出,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李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