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6日


公安部:传播出售泄露旅客信息或追刑责

《北方新报》(2017年2月16日) 09版

  新华社消息 近年来,随着休闲产业的迅速发展,旅馆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日前,公安部公布《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望为旅馆及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增添新的法律保障。

  与现行法律相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丰富了“旅馆”内涵,指出凡是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就是旅馆。这意味着,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都将被纳入旅馆的管理范畴。

  意见稿强调,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及参与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维护的有关单位及人员禁止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旅客住宿信息和旅馆视频监控资料,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住宿人员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住宿人员相关信息和视频监控资料。

  征求意见稿指出,旅馆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隐瞒犯罪事实的,及利用旅馆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将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民警在旅馆的执法行为也制定了专门条款予以规范。公安民警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二人。民警须依法保护住宿人员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商业秘密。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住宿人员信息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要赔偿。(宫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