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8日


行政拘留年龄拟从16周岁降至14周岁

《北方新报》(2017年2月18日) 04版

  近日,为有效应对社会治安管理新情况、新问题,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中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

  专家认为,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应当慎重,同时,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12周岁为界限,设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矫治和预防功能的干预措施。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情形4种变3种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4种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70周岁以上的;四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记者发现,在征求意见稿中,第21条规定则将现行规定中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4种人”合并成了“3种”,意见稿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二是70周岁以上的,但是两年内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曾受过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三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对比发现,意见稿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专家说法:对未成年人不宜行政拘留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认为,这一修改是对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引发广泛关注的“积极”回应。

  不过姚建龙并不赞同该条款的修改。他认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立了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相衔接的违法责任年龄制度,征求意见稿取消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拘留决定不执行规定,相当于取消了相对负违法责任年龄阶段,将打破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衔接匹配关系。

  “行政拘留不宜用在未成年人身上。”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认为,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是其心理行为偏常的外部表现,“对未成年人予以行政拘留,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确可以暂时隔断他们与不良社会环境的联系,在短时间内防止他们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但作用非常有限。”

  

  应完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措施体系

  

  姚建龙建议,宜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干预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中剥离出来,也就是说,在未来公安机关将主要依据特别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或者《少年司法法》),同时结合普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未成年人违警行为。

  “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也不受行政处罚,导致公安机关无法管制未满14周岁严重不良未成年人,建议采取相关措施。”贵州省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谢树红告诉记者。

  宋英辉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12周岁为界限,设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矫治和预防功能的干预措施,具体包括警察训诫、改正计划、转入专门学校、对家庭监护监督与支持。

  对于具体条文,宋英辉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三款后,补充增加“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据《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