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2日


“专车第一案”二审宣判:司机胜诉

《北方新报》(2017年2月22日) 09版

  

  《北京晚报》消息 备受关注的“专车第一案”日前作出二审宣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开庭,直接通过书面审理方式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月,济南市民陈超在使用专车软件开“专车”送客时,被济南市客管中心认定为非法运营的“黑车”,予以查扣并处2万元罚款。不满处罚结果的陈超一纸诉状将济南市客管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

  2015年4月,此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就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事实是否充分、被告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讨论。由于案情复杂,此案先后四度延期审理。

  2016年12月30日,该案一审宣判,车主陈超胜诉。法院审理认为,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考虑到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在现有证据下,济南市客管中心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陈超,并对其个人作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作出后,济南市客管中心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肖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