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拟修改:鼓励企业做慈善 |
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会上,财政部部长肖捷作了说明。修正案草案共涉及一项,即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关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内容。
现行法条规定捐赠不可抵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对于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准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没有规定可以转结以后年度扣除。
不过,为了进一步鼓励企业慈善捐赠,2016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为了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慈善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做好衔接,肖捷介绍,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送审稿)》,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在国务院法制办就送审稿征求意见之后,形成了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部门需要出台相关细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新规定是对企业公益捐赠做法的鼓励和支持,也是与慈善法衔接。现在把超出年度利润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来讲更有利。比如企业本年度公益性支出占年度利润总额15%,余下3%部分在未来3年还是可以结转扣除,冲抵成本。
中国企业公益捐赠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之前福耀玻璃董事长曹德旺捐出自己的部分股权,用于慈善基金会。按照先前规定,由于股票增值额较高、涉及数额巨大必须缴纳巨额所得税。最后相关部门经过调研后特批,允许延后交付相关税负。2016年出台的《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明确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初步实现了企业股权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突破。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高级分析员黄浠鸣认为,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促进了“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在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与慈善法中“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的有效衔接。当然,这一规定的落实,还需要下一步财税部门出台相关细则,解决如何结转、操作等问题。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