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


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

《北方新报》(2017年3月1日) 05版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对此,有人认为这个“48小时”的规定不合理,如果48小时没有死,而在第48小时01分死亡,难道就不认定为工伤了?

  那么,如何解决问题?有人提出取消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直接规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是,也有人提出,如果取消了这个规定,不利于对用工企业以及国有资产的合理保护。法律专家们更倾向于作出例外规定,如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的限制。

  工伤认定的关键不在于时间的概念,而在于造成工伤的因素是什么。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与工作时间或强度有一定的关联,则不论抢救时间有多长,都没有违背立法中认定工伤的本意。现实生活中,同样的突发疾病的情况下,患者在不同的交通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下都可以导致时间差异,岂是一个时间长短就可以判断的?其实,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为什么我们不能从立法的本意去理解和适用法律,从立法最原本的出发点来看问题呢?法律的正确与有效适用永远是对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核心考验。

  (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