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6日


最高法:被执行人不报告财产将受到信用惩戒

《北方新报》(2017年3月6日) 15版

  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个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其中《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对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责任、调查手段、拓宽财产线索来源,设立悬赏公告制度、巩固信息化与执行联动建设成果、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为解决当事人敷衍申报、人民法院处罚不力的问题,《财产调查规定》专门规定了对财产报告的调查核实程序;细化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措施,尤其强调法院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实施信用惩戒。以便构筑多层次惩戒机制,形成强大威慑力,确保财产报告制度长出“牙齿”。

  

  合理划分财产调查责任

  

  民事执行的核心是财产执行,过去一段时期,由于社会信用建设滞后、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信息能力有限、人民法院调查手段单一、协助义务人消极协助、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惩戒力度不足等多方面因素,使得“被执行人财产难寻”现象成为困扰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

  据介绍,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目前主要有三种: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二是被执行人报告;三是法院依职权调查。

  孟祥表示,从世界范围看,多数国家和地区以债权人自行调查为主,而我国则更多依靠人民法院调查。应当看到,申请执行人具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积极性,由其适当分担财产调查责任应当是未来我国财产调查制度的发展趋势。但在当事人的调查手段还比较有限的现实面前,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然要承担主要的财产调查责任。

  有鉴于此,《财产调查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调查。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飞速发展,逐步形成了覆盖全国及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但网络查询在司法解释层面尚缺少一般性规范。

  孟祥说,对于网络查询与现场查询是否具有相同效力实践中还存在一定争议。《财产调查规定》特别明确了网络查询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效力,以肯定网络查询在人民法院调查措施中的关键地位。

  

  老赖上黑名单限期两年

  

  随着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的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在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出行、旅游、投资、消费等方方面面都已受到限制,基本处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状态。

  孟祥认为,不规定纳入失信期限,不利于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使公布失信名单制度“以惩促信”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因此,《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截至目前,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4万例,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如果出现错误怎么办?

  “过去,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但具体程序没有明确,导致实践中被执行人的救济权没有得到充分、有效保障。”据孟祥介绍,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

  《修改决定》明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不予纠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执行案款“一案一账号”

  

  实践中,执行机构与财务部门各有各的明细账。财务部门只知道收到了款项,但不知道款项是何来源,应否发放;执行机构只知道给被执行人发了执行通知书,但不知道被执行人是否交付、交付了多少,银行扣划的款项是否到账。日积月累,就出现了执行案款的滞留问题。

  为此,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款物管理规定》)特别确立了定期核对账目机制。即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物的收发进行逐案登记,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并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每月进行核对。以便有效解决执行机构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管理脱节问题,真正做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孟祥坦言,执行机构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定期核对账目,只是解决了管理上的脱节。由于执行案款的收取方式有多种,被执行人通过转账交付或是委托他人交付,抑或是委托他人转账交付的,如果付款人未注明该款项是哪个案件的执行款,即便是执行机构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核对,也很难做到一一对应。

  为此,许多法院创新执行案款管理方法,积极与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协商,在执行款专户项下为每个执行案件设立一个账号,在执行通知书中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应向该账号交付执行案款,在协助扣划通知书中明确要求银行向该账号划款。《执行款物管理规定》在充分借鉴各地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一案一账号”的执行案款归集管理方法,力求实现执行案、款、人的一一对应。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