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6日


一只玉镯两份出售合同,归谁?

《北方新报》(2017年3月6日) 05版

  【案例】 王某欲出售一只玉镯,在朋友圈发布出售信息。张某看到后联系王某,称愿意以2万元价格购买。随后两人签订合同,约定3天之后交货付款。第二天,李某也看到这条出售信息,认为王某的玉镯有很大的升值空间,于是联系王某称愿意以5万元价格购买。王某很高兴,当即就联系与李某见面。二人见面后当场签订了合同,并相互交付玉镯支付价款。张某等到约定日期得知玉镯已卖给李某,非常气愤,认为自己的合同签订在前,玉镯应当归自己。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尽管张某的合同签订在前,因王某已向李某实际交付玉镯,所以李某享有该玉镯所有权。

  (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