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7日


内蒙古:
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北方新报》(2017年3月7日) 05版

  新报讯(记者 刘晓君) 2月22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盟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建立本地区、本领域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据了解,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重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债券发行,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同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台相关工作规程,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并向社会公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