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8日


网购管辖需谨慎

《北方新报》(2017年3月8日) 08版

  【案例】呼和浩特市的李某在天猫买了一套化妆品,花费4999元,经试用皮肤严重过敏,遂与店主商议退货及赔偿事宜。商谈未果后,李某欲起诉,店主却以诉讼成本过高为由劝说李某放弃诉讼,理由是李某注册账号时在格式合同中已同意管辖地为被告所在地(即浙江省杭州市),来回的费用要比4999元高很多。李某在犹豫中咨询了律师,被告知该管辖条款无效,李某又与店主进行沟通,最后顺利退款并得到赔偿。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天猫的管辖条款没有达到合理的提示标准,并且相较于商品的价格,差旅费用及时间成本明显过高,给消费者增加了十分沉重的诉讼负担。本案中的李某没有被误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