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0日


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谁担责?

《北方新报》(2017年3月10日) 04版

  【案例】5岁男孩张某在刘某开办的幼儿园上学。一天下午放学后,由于没有人看护,张某在幼儿园游乐设施上玩耍时头部磕伤,被送到医院进行了治疗。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有对其进行教育、管理、看护的职责。所以,张某在幼儿园游乐设施上玩耍时受伤,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案看出,幼儿园要防止校园人身事故的发生,首先必须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和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制度和严密措施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