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3日


行使差评权不能用力过猛

《北方新报》(2017年3月13日) 09版

  ◎快言快语

  文/许 辉

  

  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在享受服务后,可在网上对商家提供的服务给出好评、差评等评价。但因为一些差评导致的名誉权诉讼,却时有发生,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对此,北京市三中院民一庭法官王玮玮表示,消费者的一些评价是否侵犯商家名誉权,重点是判断消费者是否存在侮辱和诽谤行为。

  因消费者的差评所带来的名誉权诉讼时有发生,从法治建设的角度而言,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表明因差评产生的部分争议已导入法治轨道。相比那些动用“呼死你”电话骚扰买家、邮寄寿衣或冥币诅咒买家,尤其是跨省上门刀砍买家等极端行为,商家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举措值得肯定。

  差评有度,是买家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应有之义。如果差评逾越法律的底线,确实给商家名誉造成了损害,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维护网络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需要。商家对待差评,也应理性、客观,如果差评属实,就应切实加以改进,以更好的质量和服务赢得口碑;如果差评确实损害了名誉权,则应当依法维权,不可用下三滥的手段对待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