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3日


如何解决财产归属问题?

《北方新报》(2017年3月13日) 05版

  【案例】一名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要留给儿子,但又怕将来儿子结婚后婚姻不幸福而离婚,让未来的儿媳分走一份财产,就想通过公证程序一劳永逸地解决财产归属问题。

  【分析】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该女士在儿子登记结婚之前,母子二人可以到房产交易部门以买卖的形式直接办理更名过户。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该房屋视为其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或者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母子二人可以在公证处办理赠与书或赠与合同公证;或者该女士在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明确指出只赠与儿子一人所有或由儿子一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通过上述程序,即使其子结婚后婚姻发生变故,他名下的房产仍为其个人所有,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