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


购买的房子被抵押,如何维权?

《北方新报》(2017年3月15日) 04版

  【案例】2010年10月,张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所建小区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13年12月底交付房屋,在交房之日起90天内办理房产证。2013年,房子如期交付,但是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后来,张某得知,他们业主的房屋被房地产公司抵押给了某担保公司。张某等业主想要尽快办理房产证,多次前往该房地产公司协商未果。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和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据此,张某可以请求该房地产公司赔偿已付购房款(不超过1倍)且赔偿损失。同时依据该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据此,张某可以请求该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限期办理房产证。

  (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