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2日


首府新规:加强燃气和供热设施安全保护

《北方新报》(2017年3月22日) 03版

  新报讯(记者 郑慧英) 3月15日,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全市燃气和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企业、施工单位做好地下燃气和供热设施的保护工作。

  通知要求,在燃气管网设施保护和供热设施保护方面,燃气经营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提供翔实的地下燃气设施、地下供热设施的信息资料;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有效的燃气设施、供热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对重点工程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到现场进行旁站式指导,监督落实安全施工要求和燃气设施、供热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规划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和供热企业查询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地下供热设施的地理信息;应当按照规划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和供热企业提供的地下设施地理信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现场探测核实实际情况;建设及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供热企业商定地下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报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备案;重点工程的施工中应派专人监督。施工单位施工前应与燃气经营单位、供热企业进行施工现场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确认;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供热企业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应当在施工前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燃气设施、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燃气设施、供热设施安全保护方案,不得擅自使用机械设备挖掘,不得挤压、碰撞燃气设施和供热设施。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活动时,要将涉及燃气设施、供热设施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依照安全保护方案实施监理;对涉及燃气、供热安全的重点部位或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

  在迁改工程方面,因市政建设需要必须迁移,改动燃气、供热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燃气、供热企业签订协议,制订方案,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燃气、供热企业负责实施。